(2015)栾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占如与被告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占如,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吕占如,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嵩县。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张福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嘉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占如与被告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占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占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占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0元,由原告吕占如负担。审判员 高占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祁延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