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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丽水市读风书社与丽水市鹏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读风书社,丽水市鹏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丽水市读风书社。经营者:朱淑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鹏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读风书社与被告丽水市鹏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读风书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