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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0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