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静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静静,韩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梁静静,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在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被执行人韩富杰,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杨家湾。梁静静申请执行韩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富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静静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富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富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梁静静3746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57元,执行费462元。申请执行人梁静静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执行人韩富杰私下和解并全部兑现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梁静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