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高某某,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