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高某某,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