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舟岱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郑优雅与俞国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优雅,俞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舟岱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郑优雅。被执行人俞国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岱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俞国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国波于2008年1月4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国波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国波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6210581199000284972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