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舟岱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郑优雅与俞国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优雅,俞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舟岱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郑优雅。被执行人俞国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岱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俞国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国波于2008年1月4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国波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国波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6210581199000284972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