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