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国军与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军,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军。被执行人白同彬。被执行人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茂,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国军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750元,未执行标的为14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