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某某与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