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丽娟、施建勇等与常冬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娟,施建勇,常冬牙,谢启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高丽娟,女。原告:施建勇,男。被告:常冬牙,男。被告:谢启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娟、施建勇诉被告常冬牙、谢启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娟、施建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冬牙、谢启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娟、施建勇撤回对被告常冬牙、谢启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高丽娟、施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