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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国红与郭剑飞、闵天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国红,郭剑飞,闵天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34-1号申请执行人岳国红,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剑飞,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闵天姿,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剑飞、闵天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剑飞在银行中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