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3月8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