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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3月8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