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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建与扬州亚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建,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伏江,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双塘西路66号(维扬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徐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036元,减半收取后为3660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建负担。审 判 长  杨 宇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代理审判员  方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雪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