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同彦与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孙同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福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同彦。上诉人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同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孙同彦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自愿退给孙同彦定金5000元,该款于2015年8月10日当庭给付2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5年8月14日前履行。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孙同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沧州海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