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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於洪明、赵红光与赵红光、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洪明,赵红光,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中原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4号原告:於洪明,农民。被告:赵红光。被告: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闫昆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中原路营业部。负责人:邓雪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洪明诉被告赵红光、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中原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洪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於洪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於洪明负担。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