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非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余向阳、柳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向阳,柳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非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东检察院后面)。被执行人余向阳。被执行人柳小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向阳、柳小英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金东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128820元及滞纳金,已履行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