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潘银华。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仍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