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五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敏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责人许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洪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黄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秦琼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