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9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理人:王金强。委托代理人:骆华磊。委托代理人:郑军。被执行人:李花。本院在执行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