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王永段处罚类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王永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主任。被执行人王永段。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2889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2889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2889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邱昭霞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