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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肖静与孙殿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静,孙殿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肖静,茌平县金号毛巾厂退休职工。被告:孙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静诉被告孙殿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静负担。审 判 长  单维维审 判 员  肖凤芝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