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肖静与孙殿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静,孙殿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肖静,茌平县金号毛巾厂退休职工。被告:孙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静诉被告孙殿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静负担。审 判 长 单维维审 判 员 肖凤芝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