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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王小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王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张光辉,男。被告王小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与被告王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