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王小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王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张光辉,男。被告王小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与被告王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