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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通美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馨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美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天馨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57号申诉人(一审被告):南通美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郎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天馨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储理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2)宜执字第00004号案件过程中,于2013年9月9日查封了申诉人南通美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15组、夏庄村15组,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06)第6**号,土地面积为134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该宗地证号为69729号,建筑面积为6307.22平方米房产中价值450万元的房产。现该案处于再审审理期间,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申诉人安徽天馨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对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的申诉人南通美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财产继续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诉人南通美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15组、夏庄村15组,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06)第6**号,土地面积为134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该宗地证号为69729号,建筑面积为6307.22平方米房产中价值450万元的房产,予以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蕾代理审判员 杨   修代理审判员 林 海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梅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