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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凯与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耿鹏飞。被告:孙智勇。被告: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王渡口村东。。法定代表人:孙智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