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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钱保林、何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钱保林,何艳丽,钱顶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董跃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辩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钱保林。被告何艳丽。被告钱顶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诉被告钱保林、何艳丽、钱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柯国华审判员  黎 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