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士光与刘婷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住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39号原告,住址。被告,住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