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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窦本云与韩纯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本云,韩纯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60号原告:窦本云。被告:韩纯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云诉被告韩纯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纯社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