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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石艳妮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王寺村第五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妮,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王寺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石艳妮。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王寺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石海荣。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安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艳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339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