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甲、叶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0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平,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叶某甲,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叶某乙,男,1998年5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叶某甲,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叶某甲、第三人叶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甲、第三人叶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650元,实收1325元,此款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丹审 判 员 邬 霞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先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