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冰洁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永森、钦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冰洁,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张永森,钦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洁委托代理人李建群,系李冰洁父亲。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森,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张永森原审第三人钦非委托代理人钦志礼,系钦非父亲。上诉人李冰洁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永森、钦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李冰洁于2014年8月5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为鼎鑫公司股东并从2012年3月26日起拥有30%的股份。后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张永森、钦非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李冰洁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冰洁的委托代理人李建群、姚虎成,被上诉人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审第三人张永森,原审第三人钦非的委托代理人钦志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冰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