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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项安国与纪敏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项某,居民。被告纪某,居民。原告项某诉被告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