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项安国与纪敏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项某,居民。被告纪某,居民。原告项某诉被告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