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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石执字第0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石执字第00136-5号申请执行人旭阳控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石民三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县郄马镇宋北村村北,证号为栾国用(2008)第34号,面积为7426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且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县郄马镇宋北村村北,证号为栾国用(2008)第34号,面积为7426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再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进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