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7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郑纪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纪修,王胜宾,王英峰,王国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09-2号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住址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委托代理人薛爱国,男,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郑纪修,男。委托代理人吕占山,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胜宾,男。被告王英峰,男。委托代理人吕占山,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纪修、王胜宾、王英峰、王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对被告王胜宾、王英峰、王国文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胜宾、王英峰、王国文的起诉。审 判 长 蒋建波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侯士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