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仁旭与被告李军卫、白果果、左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仁旭,李军卫,白果果,左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常仁旭,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李军卫,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被告白果果,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左兵兵,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仁旭与被告李军卫、白果果、左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仁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仁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仁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常仁旭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高占京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祁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