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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仁旭与被告李军卫、白果果、左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仁旭,李军卫,白果果,左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常仁旭,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李军卫,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被告白果果,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左兵兵,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仁旭与被告李军卫、白果果、左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仁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仁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仁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常仁旭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高占京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祁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