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59年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中,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56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文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