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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蔡金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东,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蔡金瑞,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蔡金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妮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罗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