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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杜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李庙镇X村村一组。被告赵某,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婷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