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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57号原告刘某甲,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甲,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