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振家与沈超宏、康期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家,沈超宏,康期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家,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卢欣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超宏,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审被告康期川,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陈振家因与被上诉人沈超宏、原审被告康期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7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陈振家以经过慎重考虑,本人决定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振家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振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0元减半收取14605元,由上诉人陈振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梁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