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贺茂军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茂军,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39号原告贺茂军,男,生于1976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茂军诉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茂军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5000000元为限。原告贺茂军为该保全提供了函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茂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50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