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超与袁丁、李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袁丁,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875号原告刘超。被告袁丁。被告李晓。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刘超与被告袁丁、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日月城D3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