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与温占浩、邱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温占浩,邱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5号。负责人田向前,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萍、黄永妍,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温占浩,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邱惠兰,女,1969年5月9日生,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诉被告温占浩、邱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温占浩已归还全部借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温占浩、邱惠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6元,减半收取14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