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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远与王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王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张远,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华润雪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片区代理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风英,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诉被告王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张远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