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令芝与于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令芝,于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52号原告侯令芝。被告于风永。原告侯令芝与被告于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令芝对被告于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