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令芝与于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令芝,于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52号原告侯令芝。被告于风永。原告侯令芝与被告于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令芝对被告于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