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楼妙兰与楼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妙兰,楼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68号原告:楼妙兰。被告:楼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妙兰与被告楼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楼妙兰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