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楼妙兰与楼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妙兰,楼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68号原告:楼妙兰。被告:楼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妙兰与被告楼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楼妙兰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