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史贵忠与张红星、赵振旭、韩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贵忠,张红星,赵振旭,韩栓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史贵忠(曾用名史桂忠),男,62岁,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张红星,男,40岁,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赵振旭,男,58岁,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栓柱,男,56岁,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原告史贵忠与被告张红星、赵振旭、韩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海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福成、人民陪审员韩山宝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贵忠,被告赵振旭、韩栓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贵忠诉称,2014年7月21日,被告张红星经被告赵振旭、韩栓柱担保,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由三被告给我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5年5月21日之前给付。到期三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红星未作答辩。被告赵振旭、韩栓柱辩称,该案实际借款人为张红星,我们是担保人。如被告张红星不能偿还此款,自愿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史贵忠要求被告张红星、赵振旭、韩栓柱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史贵忠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当庭提交一枚借据,用以证明被告张红星经被告赵振旭、韩栓柱担保,从原告处借款至今未偿还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赵振旭、韩栓柱均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张红星未质证。本院对原告史贵忠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红星经被告赵振旭、韩栓柱担保,从原告史贵忠处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有借据为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史贵忠要求被告张红星、赵振旭、韩栓柱偿还借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史贵忠借款本金240000元;二、被告赵振旭、韩栓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张红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未履行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包海泉审 判 员 梁福成人民陪审员 韩山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那日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