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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徐可喜申请执行张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可喜,张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徐可喜,男。被执行人张晓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晓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刚在某银行x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409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