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运胜与曾红梅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胜,曾红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李运胜,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被告曾红梅,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2015年6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李运胜诉被告曾红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0日原告李运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运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运胜负担。审判员 何 启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