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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博厚与胡慎、张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博厚,胡慎,张春平,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22号申请执行人朱博厚。被执行人胡慎。被执行人张春平。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博厚与被执行人张春平、胡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平、胡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博厚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春平、胡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