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家伟与林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伟,林挺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73-1号原告吴家伟(长乐市金峰启航汽车租赁行经营者),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挺锋,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伟与被告林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伟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家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梁重任人民陪审员 游国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灵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